这个一般根据受托方跟委托方的代销协议 一般会选择代销收入的10%作为代销服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由此可见,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于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基本是一致的。在发出商品时,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待收到代销清单时,不论是否收到款项,均确认收入的实现,唯一不同的是增值税方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增加了收到货款的当天和先开具发票的当天或者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收入的规定。
注意:
一是委托代销商品支付的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不能冲减收入。
二是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限额税前扣除是"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签订的委托代销合同,经销商不属于"中介服务机构",经销商按实际销售商品与生产厂家进行结算,生产厂家与经销商之间是"交易双方"关系,不受5%的限制,对生产厂家实际发生的代销费用应当允许所得税前扣除。